共同合同

时间:2023-11-12 19: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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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为充分调动乙方的积极性,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甲方同意以股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协议标的

1、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控股股东占有的集团内企业和参股企业_____%的分红股,乙方(是/否)具有转换权。此份额是指占甲方所持有股份的_____%而不是企业总股份的_____%。具体范围如下:

表一:集团参股企业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甲方投资金额

占股比例

甲方的权益

1%的激励权益价值

小计

表二:集团控股企业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持股金额

占股比例

净资产总额

甲方的权益

1%的激励权益价值

小计

2、甲方授予乙方股份的范围,随甲方占有的集团内企业和参股企业数量及股份的变化而变化,但本方案实施后由员工直接入股新建的企业或参与的项目因已考虑了员工激励,故甲方所持有的这部分股份除外。

3、乙方(是/否)将甲方本次授予的分红股份额的50%转换成银股。

选择将甲方本次授予的分红股份额转换成银股的:转换期不得超过半年;转换后,自动稀释所持有的分红股份额;以上述甲方所持有的净资产_____万元(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基数,转换价格为净资产的50%,双方确认按折算后的_____万元作为购买价。

4、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计算出上一年度可供分配的净收益。乙方可得分红额为甲方授予乙方的分红股和银股股份比例乘以年度可供分配的净收益。即:

乙方可得分红额=年度可供分配的净收益×(乙方的分红股股份比例+乙方的银股股份比例)。

二、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可供分配的净收益总额,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乙方。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结算时,可在二月十日前进行预结算,但正式结算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三月底。

甲方在计算可供分配的净收益时,已列支的甲方个人费用要在费用总额中剔除,计入可供分配的净收益中。已列支的甲方个人费用在报账时单独反映。

2、乙方在每年的春节的7日前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除享有股份分红外,还可同时享受年终奖励基金激励。

5、分红股和年终奖励基金可追溯至_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_____年所实现的净收益,乙方享有按照此计算的分红额和提取的年终奖励基金。

三、转换权的行使

1、乙方取得分红股份满五年,有权再次要求甲方将分红股转换成银股,转换日为满五年当年的6月31日或12月31日(以满五年后最先接近的日期为准),但行权日从转换日起不得超过半年。不行使转换权的,继续为分红股。

2、转换价格以可转换的股份在转换日对应的净资产为基础,转换价格为净资产的0.5倍(打五折)。

3、乙方在公司服务期满十年,当年的6月31日或12月31日(以满十年后最先接近的日期为准)分红股可转换为银股,转换价格为零。

四、分红股、银股的存续及退出

1、乙方在公司服务期间,分红股存续,从离开公司之日起,分红股自动作废,未分到的红利不再兑现。

2、乙方在公司服务期间,银股当然存续,若离开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服务期不满十年的,甲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回购:三年内离开公司的,按原购买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原购买价的二倍回购;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原购买价的三倍回购。

服务满十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且不再在从事与本集团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司供职的,银股即享有继承权。否则,按离开公司当年年底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购买的银股按0.7倍回购,赠送的按0.5倍回购。

3、乙方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已享有的分红股、银股权益不变,但不得再行使转换权。

4、乙方因公离世,已享有的激励权益不变,分红股可转换为银股,不再需要支付对价,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也可要求甲方对银股进行回购,回购价参照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原则办理。

五、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六、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净收益,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有股份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银股在存续期间,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包括相关项目再投入按比例出资)。

6、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7、当甲方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时,股份份额按比例自动稀释。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3、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非公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视乙方的服务期回购银股。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协议的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本协议_____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共同合同 篇2

共同贷款合同协议书

一、甲方是指______________(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住址为______________。乙方是指______________(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住址为______________。甲方与乙方共同贷款,特订立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同意共同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给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该贷款的利率为固定利率______________%(贷款利息以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为准)。

三、甲方与乙方需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并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双方需按照贷款期限及利率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

四、甲乙双方在贷款期间需确保还款来源清晰合法,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如有逾期还款的情况,甲乙双方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逾期罚息,罚息按照______________%的逾期利率计算。另外,逾期还款的一方应支付给对方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履行还款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进行还款。

七、若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同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措施,如延期还款、部分还款等。

八、甲乙双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提供的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如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且在签字后具备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解释,均应通过双方书面协商一致达成,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十二、如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 日期:

以上是一篇关于"共同贷款合同协议书"的示例文章,仅供参考。实际撰写时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具体修改和补充。

共同合同 篇3

【编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程勇跃

【问题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案件索引】

20__-07-28|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20__)沪0117民初1960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__)沪01民终1666号|

【裁判要旨】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应由债权人举证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首先该债务应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结合债务金额大小、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交易习惯等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但共同参与的形式则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状态。最后,款项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且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构成要件。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经营共同性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西格码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格码公司)诉称:被告靖江市飞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逾期未归还货款,被告朱贵丰作为担保人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飞腾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朱贵丰作为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洪梅与朱贵丰共同经营飞腾机械公司,涉案债务产生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洪梅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飞腾公司、朱贵丰、洪梅一、二审均未到庭进行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__年3月10日,西格码公司与飞腾机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飞腾机械公司向西格码公司购买数控机床4台,总金额为980,000元,于4月30日前交付,货到一个月内付款。后西格码公司按约送货,飞腾机械公司于20__年4月28日签收。但飞腾机械公司仅支付货款196,000元,后于20__年12月8日出具《还款协议书》,确认欠款784,000元,并承诺自20__年1月30日前付款110,000元,之后每月付款110,000元,余款至20__年7月30日前付清,期间计收万分之四日资金占用费。若逾期还款,则应依据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西格码公司计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朱贵丰在担保人处签字。

另查明,飞腾机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朱贵丰系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朱贵丰与洪梅系夫妻关系。洪梅为飞腾机械公司的监事。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28日做出(20__)沪0117民初19607号民事判决:一、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西格码公司货款人民币784,000元;二、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格码公司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526.40元;三、飞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格码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__年7月30日为人民币46,001元,之后以人民币784,000元为基数,自20__年7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朱贵丰对飞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西格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西格码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8年4月28日做出(20__)沪01民终166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洪梅对飞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其他项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件二审的争议在于洪梅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朱贵丰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故依法应对飞腾机械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洪梅作为飞腾机械公司的监事,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认定飞腾机械公司是朱贵丰、洪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公司,再结合洪梅亦未举证证明其与朱贵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与飞腾机械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故西格码公司主张洪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是《民法典》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主题,对于社会生活及商事交易均有着深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新的规范。其中第三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款虽然将共同生产经营列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情形,但对于构成要件、具体认定标准尚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案例就此予以分析。

一、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举证责任分担

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载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款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通过目的和用途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予以限定[1],亦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然而,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普通债务而言,夫妻共同债务的显著特点在于其私密性,即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单位,其内部对于夫妻合意的形成、款项的用途及目的均难以为外部所知,此时要从目的与用途角度证实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客观上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由哪一方来具体承担举证责任则直接影响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推定反驳式认定方式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弊端

《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三款[2]规定情形的除外。此后,在20__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了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两项作为除外情形。该条款实际上是采取了推定规则[3],以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为节点,将该期间内所发生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则可以通过证明该债务属于几种除外情形之一来予以否定反驳,由此可见该条款实际上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一方。

此种举证责任分配,亦或是推定反驳式规则,的出台有其相应价值取向和社会背景,在避免夫妻一方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上发挥了重要作用[4]。然而此种规定却存在两方面缺陷:一方面,此种推定规则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过于绝对,违反了夫妻共同债务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实质性特征[5],虽然其规定了反驳情形,但该反驳情形仍然过于狭窄,限缩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且实际上依然没有改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此项规定也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未参与债务形成的配偶一方其本身即对债务不知情,要求其在此情形下证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性质的约定,或是证明债权人在与其配偶订立借贷合同时知晓双方已经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实为异常困难[6]。举证责任上对于配偶中善意不知情一方利益保护的忽视极易催生道德风险,导致现实中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不知情配偶方的利益[7],现实中因此产生诸多争议。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重新厘定

有鉴于上述所言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月颁布新解释围绕“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本质特征[8],将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分为夫妻共同合意之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三类。其中,第一类债务的形成系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自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类其法理基础在于家事代理制度,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之债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9]。而对于第三类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上,在进行原则性定性的同时又确立三种例外情形[10],对于包括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内的情形则明确规定由债权人予以证明。该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一方面符合了“谁主张谁举证”基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另一方面也重新平衡了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11]。

具体到本案中,西格玛公司作为债权人欲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应就该款项系用于朱某和洪某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加以举证。二审庭审当中,西格玛公司提供了飞腾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工商信息表明在一人公司中朱某任股东、洪某任唯一监事的情形,从而证明朱某与洪某共同经营飞腾公司这一事实,完成了其相应举证责任。

二、共同生产经营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应为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

前已述及,新解释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共同合意之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三类。因此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来看,基于共同生产经营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其前提应当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关于以一方名义所负较为容易理解,若债务上夫妻双方均具名、认可或者被证明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其本身基于夫妻双方合意即应认定共同债务,自然无需讨论是否为共同生产经营问题。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素应当如何理解。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该项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在于家事代理制度。然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与界限何在,新解释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就此问题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其中观点可供参考。浙江省高院在20__年5月23日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12],该通知中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13]。与此同时,该通知也秉承了新解释所规定的举证规则,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由提出该主张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该指导意见既遵守了新解释所规定的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规则,又综合家庭生活和经济交往的具体特点而明确考量标准,颇具合理性,应可供借鉴采纳。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款项为西格玛公司出借给飞腾公司用于经营,朱某基于其一人公司股东人格混同而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款项金额达到78万余元,因此无论从款项的用途、金额、性质来看均不属于夫妻合意或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考虑是否属于新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此为本案中债权人西格玛公司向洪某主张债权的权利基础,也是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及裁判关键。

(二)该生产经营活动应具有经营共同性

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此种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是认定共同生产经营及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14]。此种经营共同性包括合意参与和共同经营两部分来予以考量,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可以体现为共同决策、共同经营、共同投资等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两要素之间在重要性上并非完全等同,应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共同经营要素则因受到具体分工的影响而可能存在不同形态,在参与程度上存在差异和不同状态,此亦符合我国家庭生产生活的实情。因此,在共同参与要素的认定上应当适当予以放宽。

本案当中朱某为飞腾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而洪某则为公司登记在册的唯一监事,表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的合意。夫妻双方均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该公司的决策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实行,故此应当认定为具有经营共同性。

对此问题还有需要说明之处在于,有观点认为经营共同性需要债权人证明其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即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数量和收益程度作为债务人配偶承担共同债务的量化标准和依据[15],现实当中亦有判决将夫妻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共同财产性收益作为认定理由[16]。对此笔者难以认同。首先,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经营性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作为经营共同性的认定标准并无实际性意义;其次,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公司或企业的出资,与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并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之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自然不应将前者作为后者认定的要件;再者,夫妻家庭生活内容本身即具有秘密性,对于共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如何用途和处理本身并不能为债权人所知,若将此交由债权人证明存在证明责任分配不当之嫌;最后,若依照该观点,则在债务形成后债务人经营未能够获得盈利,或者夫妻共同经营一直亏损时,则该债务即为配偶一方债务,若有盈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则会发生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依赖于经营是否盈利的现象,实际上已经不符合共同经营的评判标准,亦会造成对债权人实质性的不公平。

(三)款项应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依照新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该债务应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并由债权人就此予以证明。此处涉及到两点需要明确:一方面,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债务的用途来进行认定,而非经营收入的用途;另一方面,经营收益的取得源于债务人对经营活动的出资,与债务之间并无直接关系[17]。对该两点予以强调目的在于说明,共同经营的认定只需考虑款项是否用于经营当中,而经营收益的用途则并非共同经营的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当中,本案中西格玛公司对飞腾公司的债权系基于双方之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飞腾公司向西格玛公司购买数控机床是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该债务系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综合前两个要件的认定,遂可得出本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结论。

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丁  伟  张  波  黄坤生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陆文芳  何  玲  成  阳

共同合同 篇4

为维护农村林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改革方案的规定,经双方依法、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二、 承包地必须用林业生产,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承包林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 2、 甲方有权按承包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的使用,有权 制止乙方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终止承包合同同,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乙方对承包林地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4、 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尝。

5、 乙方方应依法采伐林木,并在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及其他破坏森林行为。

6、 乙方应逐块落实林地防盗、防火、病虫害等管护措施。 四、 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乙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承包合同如属完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共同合同 篇5

男方: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女方:_____,___族,生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_

男女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为了避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明确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归属,现双方在自愿、平等、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婚前达成如下协议:

1、女方婚前接受赠与的位于的一套自有小产权住房,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2、前项所称婚前个人财产如用于婚后生活的,不应当视为女方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

3、本协议未进行约定的男女双方婚前财产依法归各自所有;

4、双方登记结婚后新增加的财产的处分规则适用我国有关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5、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6、如本协议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对本协议所约定内容产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夫妻之间应当信任、忠诚、相互理解与关爱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男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女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共同合同 篇6

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位于,小区栋单元层

号单元房一套,房产总价款元人民币。首付元,贷款元。

二.出资金额:房屋价款捌拾捌万伍仟伍佰柒十玖元,由甲方乙方共同出资。

三.产权比例:甲乙双方各享有此房屋产权的50%。

四.物业考察购买:甲乙双方共同对所购房屋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达成共同购买协议。

五.购买房屋的法律文件的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及委托授权: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购房定金、购房手续及款项的支付;《房屋预售合同》等相法律关文件的签署;房产交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水、电、煤气开通入户等所有相关手续。

六.房屋产权证的签名、办理、保管: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要载明共有比例情况,即甲乙双方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署名乙方“弋慧丽”,由乙方依法办理,并由甲方妥善保管。

七.物业费、装修装饰等由此房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共同承担即各50%。

八.物业管理,出租、出售及收益分配比例: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所购房屋管理、维护、出租、出卖等事宜;出租价格、出售价格及出售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做主。

九.购置物业税费承担:购房,产权登记所支付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中介费等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当时发生当时支付。

十.物权行使: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售权,另一方可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须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享受或承担50%。在同等条件下(市场价或经双方认可的评估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特别说明:此房屋经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共同约定继续持有或出售。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而产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提交本辖区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本协议适用xxx法律。

十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十六.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地址:身份证:电话:时间:乙方:地址:身份证:电话:时间:

共同合同 篇7

共同合作公司协议书范本

一、协议的背景和目的

为了促进双方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特订立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范围

1.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1)市场推广和销售:双方共同制定市场推广计划,并协同开展销售活动,共同承担销售任务;

(2)研发合作:双方共享研发资源,合作进行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

(3)供应链合作:双方共同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物流和库存控制效率;

(4)人力资源培训:双方共同开展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2. 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三、权利和义务

1. 双方都有权利享受合作带来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增长、技术创新、品牌提升等。

2.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并保证诚实守信,认真落实协议。

3. 双方应当及时共享信息,包括市场动态、技术进展、产品研发等方面的信息,保证信息畅通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4. 双方应当保护对方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并建立保密机制,确保合作信息的保密性。

5. 如因合作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资源共享

1. 双方将分别提供各自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设备、资金等。并在必要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对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2. 双方将共同利用现有资源,以提高效益和降低成本。例如,共同采购原材料、共享分销网络等。

五、分工和合作机制

1. 双方将明确各自的分工,确保任务的有效执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双方将建立定期会议机制,定期沟通合作进展和解决问题。

3. 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合作计划和目标。

六、合作成果的分配

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创造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突破、营销成果等,将按照合同约定共享。

2. 如果合作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归属,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关授权和转让。

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 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作关系。

2. 如双方都同意终止合作关系,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和资源交接。

3. 合作终止后,双方仍要遵守保密义务,并妥善处理共同创造的成果和相关资源。

八、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效力。

2.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双方共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以上是对共同合作公司协议书的详细描述,双方在签署协议之前应对各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讨论,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实现。同时,在合作过程中应保持透明和诚信,建立互信,共同努力实现合作的目标和愿景。

共同合同 篇8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xx元(大写:人民币xx佰xx拾xx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借款期限为xx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零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贷款人(乙方):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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