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8 10:10:08
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版本
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版本》。
一、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甲方(雇佣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受雇员工):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甲方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录用乙方,聘用其担任(职称/职位)的工作职务,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详细描述)。
乙方在(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日)小时,每周工作()天,具体上下班时间为()。
三、薪酬、保险及福利待遇
1. 薪酬待遇
乙方工资标准为月薪(具体数字),每年调薪一次。
2. 保险
(1)医疗保险:甲方需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工伤保险:甲方需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3)养老保险:甲方需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按规定比例分享。
3. 福利待遇
(1)带薪年假:乙方每年享受(具体数字)天带薪年假,具体休假时间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2)国家法定节假日:乙方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享受相应假期,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福利:甲方可根据企业情况和乙方的建议提供其他福利,如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旅游等待遇。
四、考核、奖惩制度
1. 考核
甲方将定期对乙方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2. 奖惩制度
(1)奖励: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以下奖励措施:
a. 薪资晋升: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适当提高其薪资水平。
b. 获奖:对取得优秀成绩、创新或其他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乙方给予表彰或奖金等奖励。
(2)处罚:对以下行为,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做出适当的处罚措施:
a. 违反劳动纪律: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离职未经甲方同意等。
b. 私自透露机密信息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等。
五、解除劳动合同
1. 双方协商解除
甲、乙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在书面形式下签订协议并保留签字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 违约解除
(1)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涉嫌行贿、贪污、窃取公司机密、泄露公司业务秘密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b. 乙方患有严重疾病或突发疾病导致无法从事工作的情况下,无法按时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2)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 甲方给付报酬不足的情况下,恶意拖欠或未给付报酬。
b. 甲方强制乙方违法行为或强制乙方进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劳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劳动合同履行或解除之事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照法定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理或解决。
七、补充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其余为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约定期限届满前均有效。到期未续签或甲乙双方约定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约定解除期限前()天书面通知对方。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矛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应予适用。
附:甲、乙双方签字确认页
甲方(雇佣单位): 乙方(受雇员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字: 日期: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甲方:
注册号:
地址:
乙方:
E-mail:
电话: ;
地址:
紧急情况下另外联络乙方途径(本人家属或亲戚联系方式):
姓名: E-mail: 电话/手机: 、 地址/邮编: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作为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工作内容及职责
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详见劳动合同)并在该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司不时指派的工作和行使公司授予的权力。
2、乙方遵守甲方《社规》等规章制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甲方保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定时修改《社规》等规章制度的权力。
3、乙方的录用条件为:
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人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等等)均属实,如有虚假,乙方愿意无条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甲方是乙方唯一的雇主。
二、劳动报酬
1、乙方工作岗位变动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据新岗位工资标准确定工资。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需有甲方指定的或经甲方认可的医院证明),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四、劳动纪律
1、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对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已充分知晓并愿意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社规》(含奖惩制度)等标示为"公司制度"的规定。
4、乙方应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离岗、不串岗。杜绝一切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违章作业的行为。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的记录和安全管理台帐工作。
5、乙方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乙方应当按照使用规范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尘毒危害的要佩带有效的防护用品,禁止吸烟。
7、乙方应当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现场安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商业秘密保护和甲方文件、财产归属
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无论在本合同期内或是劳动关系解除后,乙方都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向第三方透露。
2、乙方同意并确认对乙方直接、间接从甲方处获得的或来源于工作中创造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不论上述内容是否涉及保密信息,任何归属于甲方的其它财产,甲方享有排他的、绝对的财产所有权。
3、乙方进一步同意并保证,乙方在受雇期间或在离职之时按甲方的要求,应毫不拖延地返还并递交所有甲方的财产至甲方,对于甲方财产(全部或部分),以及任何该财产全部或部分的任何形式之复制品,乙方不能以个人名义占有或控制,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
4、甲乙双方均应对乙方之工资予以保密。
5、乙方工作岗位如属于甲方确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岗位,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前或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六个月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办理变更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内容。
2.1、指派乙方完成叁个月以下(含叁个月)临时性工作,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的;
2.2、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3、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4、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
2.5、乙方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3、甲方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需要,委派乙方到合同中工作地点外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去工作,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和本协议,可以采用《岗位异动通知书》等书面形式。
七、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终止的,则合同期自动顺延壹年。
2、本协议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同时生效,同时解除,同时顺延。
3、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八、违反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的责任
1、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1、如果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和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一致。
2.2、乙方如是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负有保密义务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如乙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以竞业限制协议金额为准)。
3、乙方违反劳动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1、乙方违反保密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万元(签订保密协议的以保密协议金额为准)。
3.2、乙方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乙方1个月工资。
4、赔偿金包括招收录用的费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培训协议中条款为准)、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数额按实际损失确定。
九、关于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
1、乙方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文书送达地址。若乙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通知文书送达至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2、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的通知、通讯可以E-MAIL、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乙方通讯地址为本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乙方通讯地址为外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通知发出之日以寄出局邮戳为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3、乙方未提供通讯地址的,以其身份证记载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或者未提供通讯地址导致甲方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以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十、劳动合同及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确定。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方工商注册地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按手印)
甲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 深圳市 有限公司
因甲方经营战略决策调整及业务模块的整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就自身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与甲方分子公司丙方建立劳动关系,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的劳动关系并入丙方,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资等所产生的义务均由丙方承担。
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岗位 ,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工资结构以工资条为准),工资为税前工资,从20xx年1月份生效。
3、乙方违反丙方公司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丙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情节严重的丙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等。
4、丙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丙方已经通过培训、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经知悉相关内容并承诺自愿遵守。
5、本补充协议是甲乙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如本协议条款与《劳动合同》有不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变更的如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以原《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补充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甲乙双方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结合乙方本人身体条件及劳动技能特长,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作业。
第三条根据甲方生产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五条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实行标准工时(8小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由甲方根据乙方工种特点确定。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
第六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七条乙方上岗前应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且乙方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其身体状况。
第八条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
第九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劳动报酬
实行标准工作时(8小时)的工资为元/月,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见工资表。
第十条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方要求乙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甲方缴纳20%,乙方个人缴纳8%,乙方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承诺(具体内容见承诺书)。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承担解除合同的经济责任。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录用条件为(1)年龄在18-50周岁。(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无明显生理缺陷、无智障、具有正常行业能力,具有健康证。(4)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必须是持B照,3年以上驾龄经验的驾驶员,并且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记录事故(由申请人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运管部门上岗资格证(客运)原件复印件。
2、严格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或不服从甲方教育和管理的.;
3、严重违章,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在损害的;
4、违章作业导致自伤或导致他人受伤的。
5、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上的;
6、驾驶违章所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7、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连续2个月以上的;
8、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者偷窃行为的;
9、带头罢工或者煽动他人罢工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11、隐瞒重大疾病史的;
12、乙方自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
第十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因工受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工伤补偿协议予以一次补偿处理;
4、乙方年满50岁,不能继续录用的;
5、患有不能从事驾驶作业疾病的;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一个月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到期即自行终止。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甲方制度和规定的,由甲方按规章予以处罚,其罚款及赔款在乙方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乙方合同期内患病不宜继续从事驾驶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三条甲方因上级要求或因公司特殊情况放假的,不承担乙方的工资损失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合同的,应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经甲方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甲乙双方互不主张任何权利,如乙方不提前6天向甲方提出申请而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按每天50元的标准对乙方予以旷工处罚直至本岗位重新录用人员为止。
第二十五条乙方违章作业受伤或者导致他人受伤的,由甲方按制度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乙方上岗前的体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合同履行期满后由甲方予以凭据报销。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理解本合同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签证单位(章):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处罚
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草案明确规定,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上班的第二个月开始是双倍工资。要是你的每周工作时间超出40个小时,那么你可以主张1.5倍,2倍或者3倍的加班工资。要是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那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会保险。
【案例回放】:刘某于2007年7月20日到湖北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在售后服务部任机修工。其每月工资为1400元。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1月23日,刘某以单位拖欠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009年2月,刘某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退还向其收取的押金,补办社会保险。
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受理后依法裁决:单位向刘某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办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案例】申诉人汪某于2009年7月25日入职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主要从事等离子切割、冲压工作。2011年1月,公司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之前的社会保险未予缴纳。2011年3月18日,申诉人因工作安排与生产部长发生纠纷被对方要求回家休息,申诉人认为被被诉人辞退,遂诉至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未签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公司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诉人要求补缴此间的社会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被诉人在与申诉人发生纠纷后,要求申诉人回家休息,之后既未通知申诉人回去上班,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申诉人有理由相信自己被解雇,据此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签书面劳动合同
今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在数量上大幅飙升。今年1月至8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74万件。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
从今天起,本版推出一组稿件,结合具体的案例,探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王玲出生于1988年,是一个“80后”。8月,小王到一个服装公司工作,岗位是服装导购员。服装公司直至1月才和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的月工资是1200元,合同期限是201月1日到12月31日,没有约定试用期。年6月之前,服装公司一直以小王尚处在试用期为由没有足额向她支付工资。因为工作特点,小王经常在周末加班,但是公司没有向小王支付过加班费。多次讨要工资和加班费未果,小王一气之下准备辞职,并将服装公司起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玲参加工作时只有20岁,工作刚满两年就考虑离职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办公室主任李经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我们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像王玲这样的'“8090后”涉案劳动者越来越多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专题调查也显示,劳动争议纠纷的涉案劳动者趋于年轻化,劳动关系稳定性下降。据统计,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涉案劳动者的平均年龄为37岁,低于2039岁的平均年龄,其中35岁以下的劳动者比重也不断增大,2009年已达到42.3%。另外,发生纠纷的劳动关系稳定性较差,争议产生距劳动关系建立期限不满3年的比例高达69%。
“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的平均年龄呈现下降的趋势,这既表明‘8090后’正逐步加入劳动者队伍,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8090后’相对而言更容易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李经纬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包括:第一,“8090后”劳动者从事的行业集中在房地产、餐饮、服装百货等行业,这些行业本身具有受市场走势影响大、稳定性相对较差的特点。以房地产行业为例,行情好时从业人员收入丰厚,行情差时很多从业者不但收入降低甚至失业;第二,“8090后”劳动者受雇的企业有很多是小型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相对于大型国企、外企,这些用人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会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者维权组织缺位等问题;第三,“8090后”劳动者由于年龄较小、工作时间较短,很容易有跳槽行为,频繁换工作的现象在这个群体中十分常见。
“另外,受教育水平等其他因素也对这一现象的出现有影响。”李经纬说。
小王是服装导购员,经常在周末加班,可公司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像小王这样的情形太常见了。”李经纬说,虽然劳动法明确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想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权的路却很艰难,主要是如何举证证明自己加了班、加了多少小时的班,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可能提供给劳动者,有很多劳动者迫不得已只能提供自己平时记载的加班记录,但因该证据为劳动者单方制作,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用人单位又不承认,则不能认定存在加班事实,无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了解决劳动者维权难的问题,第九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
我有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是比较高的,这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条规定,就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不处理或者推托怎么办?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一个委员建议现在的劳动纠纷有一个程序就是申请仲裁,这就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是不是可以规定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信主任刚刚提到,对这部法律的执行,我们会面临很多执行的问题,您说要加大对执行的监督,我想知道我们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谢谢。
[信春鹰]:我先谈一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问题。我们国家制定这样一部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解决劳动者怎样维权,他们的权利怎样更明确,主要是解决这些问题。劳动者维权成本大,现在大家都有共识,问题是我们怎么样把这个成本减下来。成本减下来,我们实际上对劳动关系从头到尾作了详细的分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维权成本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当你出现纠纷的时候,你没有证据主张你自己的权力。近年来,我们目睹或者耳闻了一些非常极端的案子,比如劳动者为了几千块钱,为了几个月的工资无法讨到,无法证明,最后酿成刑事案件。这种悲剧我们希望尽量不要再发生。在减少维权成本的方面,劳动合同法做了非常大的努力,一个是要求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有纠纷的时候,大家就有一个东西可以主张、可以举证,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另外一方面,在我们这部法律当中对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任,实际上是有非常突出的强化,特别是在常委会期间出现了黑砖窑的事件,以及大家对这个事件的讨论。由于有这样一个事件,我们在本法第88条、第95条都作了充分的规定,是一个回应性的规定,这就要求执法部门、监察部门必须要履行他们的职责,如果不履行职责,他们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你提到仲裁或者是诉讼的问题,我们即将要制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处理的办法,也是一个即将要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你说到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看到救济的途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实体法律,它不规定程序,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将会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规定。谢谢!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82条第一款的规定首次采取惩罚性的条款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订立劳动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要排除一种情况:XX公司对王某某的用工应当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二、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期限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及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应当属于用工。
2、工资计算期限应当自20xx年4月1日起算至20xx年2月28日,共计11个月。
(1)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款规定,我们认为:双倍工资计算起点应当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起算。因此本案应当自20xx年4月1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2)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双倍工资应当算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止。
三、如何理解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实践中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称之为“主观判断标准说”,应该严格按照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按照这种理解,本案中的王某某如果主张了双倍工资,也会被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第二种理解称之为“客观判断标准说”,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是持续性的,由于违法行为持续尚未终了,则仲裁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止后或者劳动者提出时开始计算。显然第二种学说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应当为20xx年3月31日,相应的仲裁时效应当自20xx年3月31日起算一年。
四、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对于工资的概念,依据《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总额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代扣的其他应属劳动者个人承担的款项。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另外一倍的工资组成不能仅仅参照其每个月的实际发放工资,应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为其代扣代缴的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关于如何举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者举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取证难是劳动者的一个难题。我们建议劳动者保存好相关证据,如: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有时候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