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应急预案(范文十二篇)

时间:2023-09-28 08:41:10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战胜自然灾害,为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防方案可以帮助组织建立应急响应的流程和机制,是不是觉得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比较复杂?以下是值得转手游网的编辑为您准备的与“重污染应急预案”相关的内容,我相信您会从这篇文章中汲取一些有益信息!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1】

1、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应当推广使用环保餐饮灶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2、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钢铁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3、省、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4、重点区域内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5、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污水医疗污水废物泄露、扩散的现场处理。

6、第一章总则

7、(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8、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9、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规定、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10、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第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12、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超过每小时十蒸吨以上的锅炉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3、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4、第四十三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15、第二十条环境监测、环境评估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对监测结果、评估结论、设施运营状况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16、第五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18、(三)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19、(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0、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要求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由厂统一部署应急救援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在医院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人员、物资、设备和场地,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秩序的工作后适时发布通报,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在医院内公布。

21、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2、(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对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的;

23、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24、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5、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26、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27、(一)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8、第五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29、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工作。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保障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31、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32、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33、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提倡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4、(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35、二、主要工作目标

36、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37、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38、(三)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39、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40、(六)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41、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42、第五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尸体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生恶臭气体。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43、(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施工和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城市河道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

44、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45、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46、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47、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48、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49、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0、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51、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省或者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查处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2、(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53、三、重点工作

54、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支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55、(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56、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7、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8、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9、(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60、(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61、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62、第五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63、高度重视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推进。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及评价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日常的环保管理,积极主动开展控污减排,改善环境质量。

64、(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排放异味、废气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排放油烟,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

65、年度环保工作计划

66、第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67、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68、第二十三条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方完成整改。

69、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70、(四)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71、(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生物体等)能够长距离迁移并长期存在于环境,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污染物质。

72、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监测结果作为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73、(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74、(四)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的。

75、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6、(三)强化管理,确保实现年度目标指标

77、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78、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气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79、第二十二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80、二、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81、(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82、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83、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84、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85、第五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86、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87、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88、切实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管理。要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做好日常点检与维保,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备的同步运行,充分发挥治理设施的减排治污效果。

89、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90、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91、(二)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9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禁止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93、(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污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94、第五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95、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96、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

97、(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98、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99、第十六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00、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101、(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02、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103、(二)深化环境行为评价,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104、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5、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106、第六十条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的污染。

107、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108、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109、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必须继续加大对扬尘污染以及废水、工业废油和含油纺织物不规范收集贮存、处置等现象的管控;要进一步加大厂容厂貌、散装物料运输抛洒、工程施工区域环境污染的督查力度,抑制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行为。

110、推进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部门及车间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因素尤其是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疏理相关的管理标准,规范自身的管理,真正将日常环保管理融入体系之中,不断提升体系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效果。

111、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排污单位。

112、鼓励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生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113、(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污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114、(五)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115、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116、加强环境保护,严格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环保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环保工作的领导,主动分析、查找影响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层层落实责任,积极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17、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118、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119、第三十三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120、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1、第六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122、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123、第十八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124、一、主要工作职责

125、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126、(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计划指标内;

127、(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128、五、发生医疗污水废物导致传染及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九、当发生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29、(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130、(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131、加强环保设施点检维护及操作岗位员工的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技能,确保环保设施的有效运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进一步引导员工日常环境保护行为的养成。

132、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133、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134、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135、第二十一条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136、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137、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138、(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13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140、一、指导思想

141、确定流失、泄露、扩散的医疗污水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142、(五)重视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143、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144、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爱护环境的责任感,教育培训必须先行。公司将通过开展环保管理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环境风险源辨识及评估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加强环境经营理念、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宣传,广泛普及环境与健康等科普知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征文”活动,鼓励员工主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

145、(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146、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

147、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辐射防护意识,确保持有效证件上岗;做好个人剂量计定期检测工作,跟踪、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年度职业照射剂量,杜绝放射性事故的发生;加大放射源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谨防丢失。督促做好放射性检测和人身防护工作。

148、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49、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150、推行环境经营的先进理念,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大局出发,增强环保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开展清洁生产,控污减排,改善环境,是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

151、第四十四条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152、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15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154、第五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

155、(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156、(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157、(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158、(四)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

159、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1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161、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2、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163、开展环境行为评价,既是政府部门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树立良好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将建立、完善环境行为评价管理制度及标准,把环境行为评价作为改善环境绩效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手段,不断加以深化,切实提高公司的环境管理水平。

164、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5、(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66、四、发生医疗污水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患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逐级上报。

167、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不得发生人为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被社会公众投诉环境污染属实事件。

168、(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169、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170、加强环境风险源管理,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梳理环境风险源分布状况,根据公司《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区域应急预案。明确各层级控制环境风险内容,制定周密防范措施,责任到人。普及环境应急知识,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提高应急情况下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

171、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172、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173、第六十二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174、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175、把环境经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使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融为一体的企业经营活动。公司制定出环境经营推进工作计划,建立环境经营推进体系及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各部室及车间根据公司环保工作目标,按照各自职责,策划、编制环境经营专业领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把环境经营理念贯穿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17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17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17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79、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80、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等条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

181、第六章附则

182、第三十七条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收集和有效处理,对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或者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

183、加强污染源排放监测。按照公司制定的污染源监测计划,加大对固定污染源的监测频次,及时、准确地反映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污染减排,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

184、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况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185、(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186、第二十八条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187、(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188、(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89、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19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91、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192、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93、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94、(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195、(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1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环境状况,特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如下:

197、(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198、(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环境经营理念

199、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00、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或者房屋征收等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202、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203、(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204、第四十一条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5、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

206、第八十五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207、第四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08、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09、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210、(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11、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废水、废气、噪声、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等的监督管理,加大环境违规行为的考核力度。污染物排放必须遵守“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公司年度环保目标。

212、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213、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21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15、第三十四条实行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216、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使用要求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217、(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218、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219、(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220、对被医疗污水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221、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22、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23、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施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24、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25、(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226、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环境经营理念,推行清洁生产,紧密围绕公司发展规划,以控污减排为中心,以环境行为评价为载体,改善环境绩效,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

227、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228、第十三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29、(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密集区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230、(四)加强教育培训,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231、第六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32、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放假、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234、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235、三、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监督医疗污水废物的管理,当发现医疗污水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

236、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邻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237、第五章法律责任

238、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2】

为做好我园水污染事件发生控制工作,保障全园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幼儿园预防水污染应急预案如下:

1、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原则:

1、幼儿园成立传染病流行应急领导小组,由园长和后勤园长及名班班主任,指挥并调查分析及处理。

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秦文娟

副组长:谢强谢畅,刘小敏,李孟文

组员:黄胜平、唐定美、唐娥、沈映、陈梦笔、吕叶子、

陈雪星、袁博、吴小玉

2、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发生,各级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逐级上报到业务园长,业务园长调查分析后在30分钟内上报园长,园长调查核实后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

职责分工:

园长:负责全园师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领导,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副园长:负责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应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向园长及时汇报情况。

后勤园长:一旦有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勤组要及时提供必须的备品、物资、经费及生活服务,同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考研组:组织各班班主任全力支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正确教育引导师生强化体能锻炼,提高免疫力。

以上各组要协调相互之间联系,开通电话、收集、处理相关信息,对突发事件调查分析,及时上报。

3、幼儿园提高对卫生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认识,在当地卫生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全园师生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4、幼儿园每学期安排各班老师和幼儿参加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2、当幼儿园发生水污染事件时:

1、幼儿园立刻切断污染水源,禁止师生饮用,并及时供给清洁卫生水,以保证师生用水。

2、园长负责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单位名称、地址、人数、水污染情况等。

3、如有受害师生,要及时接受检查治疗,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再次受害。

4、保健员负责协助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报告,并做好相关卫生工作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好师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

3、其他

1、幼儿园的厕所、卫生间必须达到卫生标准,每天清洗两次,每周清理消毒一次。

2、幼儿园的休息室、活动室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消毒,学生的餐饮必须由学校和食堂管理员把关。

3、幼儿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通畅,各级负责人按到紧急情况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4、如果各级负责人管理不利,使突发事件生成不应有的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3】

一、预防预警信息

收集整理常州市近几年来水污染事故的有关资料并对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收集整理佳木斯市近几年各类水源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并进行分析。

根据《常州市肠道传染暴发疫情疫区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将饮水污染事故划分为三级暴发疫情(详见工作规范),当发生疫情时,实施相应等级的预警。

二、分级管理

饮水污染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事故的疫区处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暴发疫情的疫区处理,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适时参加或负责处理,并对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疫区处理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质量抽查。

(一)三级暴发疫情和化学污染以所在各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全面调查处理,并及时将暴发疫情处理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

(二)二级暴发疫情以所在各区、县(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全面调查处理,区疾控中心参加调查处理,主要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抽查。两级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暴发疫情处理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

(三)一级暴发疫情发生在县(市)的,同二级暴发疫情的分工;一级暴发疫情发生在市区的,以市疾控中心为主体负责全面调查处理,疫情所在地市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市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暴发疫情处理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4】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审批:

审核: 编制:

石家庄望星矿棉板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组织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污染分级 4 应急响应措施 5 急终止 6 总结评估 7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公司重污染天气响应机制,提高我公司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的应对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对大气的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市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0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对应法》2007.11(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2011.05(7)《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0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连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9)《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0)《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11)《河北省空气中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冀政函【2013】33号

(12)《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2.2标准、技术规范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公司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及区域外可能波及到我公司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加强对望公司粉尘检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星立重污染天气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限度的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公司突发事件管理体系。实行“公司统一指挥领导,各部门积极参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

(3)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全员参与。最大限度的减少空气重污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2组织指挥 2.1组织机构

根据晋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我公司成立重污染天气对应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对应工作。组长:张喜宽担任

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厂长张义增担任 成员:1班主任吴自田2班主任张进群以及各班小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不熟重污染天气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3检测与预警 3.1污染分级 蓝色:4级预警

经预测,本市未来一天将发生200<AQI<500时; 黄色:3级预警

(1)将连续三天发生200<AQI<300时;或未来三天将交替发生200<AQI<300或200<AQI<500时;(2)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我公司将连续三天发生200<AQI<300时;未来三天将交替发生200<AQI<300或200<AQI<500时; 橙色:2级预警(1)(2)(3)经预测,本市未来三天将发生300<AQI<500时;

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我公司将连续三天发生300<AQI<500时;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本市所在区域橙色2级预警时。

红色1级预警(1)(2)(3)经预测,本市未来一天将发生AQI≥500时;

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我公司将连续一天发生AQI≥500时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本市所在区域橙色1级预警时。

4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4级应急措施

确保1/3员工乘用电动车上下班。

减少车间内外燃油机动车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厂区内外洒水降尘3次/天,增加道路清扫次数。控制生产程序减少排放。黄色:3级应急措施 减产50%,厂区内禁止燃油机动车行驶,其他员工放假。

增加厂区内洒水作业6次/天,加开抑尘雾炮机工作频率。

停止原料入库出库。红色:2级应急措施

停止生产。只保留门卫、保洁员的正常工作。增加厂区内洒水作业6次/天,加开抑尘雾炮机工作频率。

停止原料入库出库,停止产品出入库。5急终止(1)应急终止的条件

接收到市政府送的重污染天气解除预警通知的同时终止应急响应。

(2)(3)终止程序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间,并报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终止命令。

6总结评估

(1)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评价基本依据:

1、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2、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的总结报告;

3、应急措施的实际效果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事件等级;二是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是环境应急的规模、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是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2)奖励与责任追究

公司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应急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批评和罚款处分。

7预案管理(1)预案宣传。

安全环保部应充分利用报刊栏,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3)预案演练。

最经经常出现重污染天气,安全环保部可以把实际执行预案的情况作为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4)预案修订。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经采纳的员工意见认为应当修订的内容和方法等其他情况。

石家庄望星矿棉板业有限公司

2017/2/20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5】

为及时、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对师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安全,保证教学有序进行,提高师生自我保护能力,规范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响应行为,针对空气污染等突发事件采取科学合理有效对策,降低突发事件对我校造成的不利影响和伤害,根据教育局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

二、组织机构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部,xxx兼任办公室主任。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信息接收和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急处置保障:xxx、全体班主任。

三、宣传教育

1.我校自接到市教育局x月x日通知后,学校领导立即安排工作实施,带领相关人员学习通知精神,迅速成立了我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全体教师会,传达通知精神,对广大老师进行宣传发动,要求老师们深刻理解通知精神内容,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3.各班及时召开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问题和相关的环保知识为主题的主题班会,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相关知识普及。

4.我校充分利用黑板报、班队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宣传环境污染对人类生活造成的恶劣影响,倡导学生保持良好的环保习惯,提高环保素质,同时将环保理念延伸至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

四、应急响应与措施

1.制定应急预案方案,制定应急预案活动记录。

2.学校接到预警公告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预警措施,并在重污染天气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空气污染级别变化情况,组织学生采取不同的健康防护措施。

(一)黄色预警(Ⅲ级,重度污染)下,我校全体师生减少户外活动;

(二)橙色预警(Ⅱ级,严重污染)下,我校全体师生停止户外活动;

(三)红色预警(Ⅰ级,极重度污染),及时组织全校师生采取停课措施。

3.学校学生发展部做好总结上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6】

为了加强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幼儿园应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防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幼儿园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幼儿的健康成长,保障校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只有做好应急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校园安全。水在幼儿园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饮用水的安全,这直接关系到师生的生命健康。

二、工作要求

1、普及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的信息检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污染事故事件不在园内蔓延。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我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组长:朱云芳

副组长:徐俊

组员:张建华徐大弟李红先朱丹萍孙佳航孙芳郁建伟

(二)工作职责

在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1.在幼儿园突发污染事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落实幼儿园水污染事故防治的各项工作。

2.监测、汇总和收集幼儿园突发污染事故的信息分析、研究我园结合宁国市防治工作形势,提出幼儿园防治突发事件的对策,制订本园的突发污染事故和传染病事件应急预案。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宣传污染事故。

4.指导、落实并督察幼儿园防治突发污染事故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5.总结、推广各地、各园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根据突发污染事故分级预警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对幼儿园的教学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作出及时调整。

7.确保幼儿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8.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幼儿园的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情况。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水污染事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本园水污染事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幼儿园的突发污染事故的防治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突发污染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幼儿园园务、后勤部及各班级结合,以各班级为主、园务管理。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四、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一)条件:幼儿园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二)处理办法:

1.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2.迅速对发生不适症状的师生进行应急处理,送到就近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3.迅速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市疾病控制中心。

(三)汇报内容:

1.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2.学校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3.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4.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五)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六)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七)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八)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五、预防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幼儿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三)幼儿园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防安全隐患。

(四)增加幼儿园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幼儿园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幼儿园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卫生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人力资源保障

幼儿园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术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财力和物资保障

幼儿园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7】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污染突发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把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是制定本预案的主要目标。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处理,实行由公司水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各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污染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保护,以预防为主,杜绝人为诱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4.系统联动,应急迅速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宏祥盛物业青岛疾控中心项目部内发生的各类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8】

本项目部成立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组员由工程部、卫生所、办公室、各工区施工队队长等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全面领导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工作,并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配;

副组长:总体协调各部门在事故应急中的分工协作和响应组长的统一指挥调度;

组员:服从组长、副组长及其委托人的指挥,负责人员、重要物资的疏散和救护以及报警求救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施工工艺着手,降低或减少污染的产生,加强对“三废”的综合利用,提高“三废”的回收利用率。杜绝一切污染事故。

1、振动及噪声的防治:消除生产过程中的振动源和噪声源,控制振动和噪声的传播。

(1)合理分布动力机械的工作场所,尽量避免同处运行较多的动力机械设备。

(2)对空压机、发电机等噪声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

(3)对于行驶的机动车辆,现场只许按低音喇叭,场外行驶严禁鸣笛。

(4)合理安排爆破时间及噪声较大的机械作业时间,距居民较近地段,控制噪声,噪声较大的操作避免夜间施工。爆破在白天进行,并设好房户。

(5)当施工队伍驻地距居民较近地段时,避免生活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1)在施工过程中,采用湿式作业,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2)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的车辆配备挡板及棚布,防止粉尘飞落。

(3)及时清扫、冲洗作业场地及运输车辆,保证场地及车辆的清洁。

(4)严禁在场地内燃烧各种垃圾及废弃物。

(1)新增的生产和生活锅炉选择燃烧效率高、高性能的锅炉,并配备脱硫和除尘设备,既有锅炉考虑“以新带老”的设计原则,以减少废气的排放。

(2)购置各类机械设备其污染物排放必须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较为先进的环保型产品,使之在施工生产中达到“零”排放,或经过处理后污染物排放达到GB16297-标准。

(3)机械设备运转过程中的废油水进行油水分离,废油经再生后重复利用。

(4)修建沉淀池处理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经过滤沉淀池处理后可用作冲洗厕所或排入沟谷。

(5)载装易污染物的车辆,在运输完毕后,不得在水体直接冲洗。冲洗后的废水必须经过妥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后方准排放。

(6)加强安全生产和火工品的管理,最大限度的防治施工现场火灾、爆炸的发生,以避免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

4、对固体废弃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存放,提高回收利用率。废(浆)渣按设计要求弃到在指定地点修建的渣场,及时清运处理生活垃圾。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在自然环境不能降解的制品。在使用核子精密仪等含有辐射的仪器时,合理存放,避免丢失,以防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

5、运输容易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产品或原料时,必须防止散漏溢流,搞好安全防护。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易污染物泄漏、散失、溢出或发生化学反应,对环境形成影响时,由运输和押运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

1、发生火灾、爆炸事件而引起污染的应急处理(见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2、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

(1)迅速堵截污水,以免流入河道、沟渠、农田和鱼塘等,阻止污染继续蔓延。

(2)查找污染源源头,若由于沉淀池渗漏造成的污染,迅速新建沉淀和隔油池,把污水引入新池中经沉淀和各有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

(3)禁止向污水引水沟渠倾倒弃土、渣和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及时清理和疏通引水沟渠。

(4)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要对事件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调查。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9】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学校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吕扬文

副组长:程明辉、林曙绛、李海东、董蕾、曹仁敏、孙永辉

成员:

2.学校生活饮用水检查范围:

(1)学校生活用水

(2)师生用直饮水

3.报告范围

(1)水质污染

(2)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

(3)水源性疾病暴发

4.突发事件的报告

当发现有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发现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吕扬文校长报告。吕扬文校长为水污染事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经吕扬文校长分析确认后,以最快的方式将情况向栖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栖霞市教育局及庄园街道相关部门报告。如果吕扬文校长因事不在校时,则按领导小组人员顺序依次报告。

5.应急处理程序

(1)当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件时,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关闭供水系统。

(2)第一负责人立即召集应急小组会议,进行安排布置。

(3)协助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

(4)设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对供水系统进行监控,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该系统。

(5)立即联系栖霞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水质检测,积极查找污染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作好消毒药品和其它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

(6)发出紧急通知,告知师生有关注意事项,出现身体异常情况者尽快与医务室林红萍联系,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7)与相关医疗部门联络,安排医务人员或120等到现场防备和处置紧急情况。

(8)派人负责与自来水公司联系,协调安排送水车,为学校送水,保证基本生活用水。

(9)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作好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工作,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10)水污染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解决后,分析总结事发原因及今后预防措施,并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培训,将分析总结报告报送卫生和教育主管部门。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10】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水污染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预案本着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ZhiDEzHUan.Cc

一、

1、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王玲荣 副组长: 张秀芳 王焕君

组 员: 齐力群 郭大若 李宏瑞 徐立新 王颖 靳彩霞 宋春红

郝勇以及各班班主任

2、主要职责:建立校长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水污染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报告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组长负责全面工作,监督管理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安排检查现场、调查事件起因,负责安排善后工作。

2)应急处理组:由副组长负责,指挥调集有关人员立即到达规定岗位,调集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维护治安,保证正常秩序。

3)后勤保障组:解决善后问题,保证资金和物品及食品供应,

4)疫情监测报告组:班主任认真做好晨检日汇报。

5)健康教育组:向全体师生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防护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二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及报告原则和内容

1、责任报告单位:

2、报 告 人:

3、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校和教育局、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在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原报告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有关变化的情况。

4、应急信息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发时已采取的措施;

4)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5)需要报送的其它事项。

三、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明确责任疫情报告人。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学校、教育局和卫生行政机构报告。

3,在生产和供水过程中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卫生行政机构,同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污染严重水质无法改善时应停止供水。4,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卫生监督人员应迅速到达出事现场,并作为水污染事故现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污染源、污染环节和供水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11】

一、组成机构

学校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全面指挥、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xx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xx市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通知及时传达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与解除信息。(学校应急办公室)

2、安排好因预案启动造成的课程和活动调整。(教导处)

3、严格落实入学晨、午检制度,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学生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及时通知家长。当因极重度污染而暂时停课时,要保持与家长、学生沟通畅通,密切关注学生在家情况,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政教处、各班主任)

4、有关部门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海报、校园广播、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等各种宣传平台,面向师生广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时自我保护知识教育,向学生讲解基本的空气质量辨别方法、重污染天气的危害,教会学生掌握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基本保护常识,让学生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和自身防护意识。(团委、各班主任)

三、预警分级

xx市将空气重污染分为三个预警响应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

1、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

2、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

3、红色预警(Ⅰ级):当预测1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AQI≥500)时,发布红色预警

四、应急措施

(一)黄色预警(Ⅲ级)

1、呼吁师生上下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消耗;

2、各级部应减少体育课等户外运动,特殊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3、外出人员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学校增加对校园裸露地面洒水降尘频次。

(二)橙色预警(Ⅱ级)

1、各级部应停止体育课、集体操、跑步等户外活动,所耽误体育课程可通过调课方式弥补,以保证课程计划落实;

2、工作人员避免户外工作,加强必须在户外作业人员的防护;

3、停止学校内施工工地的扬尘作业,做好现场扬尘管控。

(三)红色预警(Ⅰ级)

1、各级部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2、根据上级通知发布临时停课通知。在临时停课前,各级部要指导学生科学安排自学计划,适当布置自学内容,可以安排网上学习或辅导;停课期间耽误的课程在预警解除后各级部统一安排补课。

3、对留校学生,要加强看护,学校全天开放图书馆、运动馆等室内活动场所,组织好在校住宿学生室内活动,并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学生日常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4、停止学校内全部施工工程。

重污染应急预案【篇12】

一、应急预案总纲

1、制订目的

为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地抢险和应急处理,确保本供水工程供水安全,制定应急预案。

2、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供水工程安全巡查工作,突出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供水安全事故发生。

(2)统一指挥,保证重点。以保证本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群众生活用水为核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一切必要手段,把供水可能发生的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3)以人为本,确保供水预防为主,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3、预案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理本饮水安全工程出现突发状况,对供水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危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应急事故。

5、统筹安排,应急上报工作

(1)建立供水24小时轮流值班监督机制

(2)成立应急小组

分管镇长为组长,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岗位人员为组员。

小组人员名单见附表。

6、预警机制

(1)突发状况发生时,要求供水单位管理人员立即停止供水,并立即告知各用水户停止使用,同时及时将情况上报给山川乡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

(2)经过安全处理,解除预警状态后再正常供水。

7、事故处置

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态势,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部门,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者进行严惩。同时管理人员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本预案适用范围

(1)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即发生1人(含)以上人员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事故。

(2)重大(含)以上火灾、燃爆、泄露事故。

(3)区域性中断供水事故。

(4)电气设备和水质恶变事故。

(5)因自然灾害影响生产和供水危及安全的情况。

(6)罢工、怠工、聚众闹事等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事件。

(7)其他影响正常生产、危及安全、危及稳定的突发事件。

2、处置突发事件组织领导机构

(1)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结构——分管乡长为组长,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岗位人员为组员。

(2)若遇人员变更,应及时调整和充实人员。

3、处置突发事件程序

(1)发生突发事件,各岗位人员应在发现之时5分钟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在10分钟内向上级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最快时间迅速赶到现场。涉及消防、治安、救护的应同时向有关方面报警。向上级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成立现场指挥部

凡接到报告,应急事件领导小组在最短时间内成立处置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以下5部分组成:

①负责全面工作的指挥人员

②决定技术措施的`专家

③对外联络,协调人员

④后勤保障人员

⑤事故分析调查人员

(3)确定处置方案

处置突发事件,关键在于迅速消灭事故,排除隐患或平息事态,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同时做好详细记录和有关人员签字。确定的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处置的基本措施或主要措施

②人力、设备的数量及布局

③人力集结,设备到位的时间与地点

④需要外界配合的工作和需要协助外界开展的工作

⑤警戒范围

⑥疏散方向

⑦后勤保障措施

(4)实施处置

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完成各自的任务。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各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展,衔接好各环节、各阶段的工作。

三、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为预防突发性水质事件(若源水污染,人为投毒等情况)出现而造成出厂水质不合格,给用水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制定《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作为水质突发恶变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1、当班和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水质的变化情况。若发现源水水质异常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运行岗位人员结合意见进行处理。若处理无明显效果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同时降压供水。

2、当班和值班人员发现源水水质恶变,则要求停止进水。若发现恶水已经进入清水池,则停止供水进行排放和清洗。发生上述情况时,单位负责人及时上报。化验工程留足恶水水样,以备分析。

3、发生源水严重污染时,水质检测员协助查明水源污染原因,并对源水水质进行监测,上报单位负责人要求进行水质检测。

4、污染消失源水正常后恢复进水,24小时内加强水质监测密度并做好记录,以防水质再次恶变。

5、48小时内无法恢复供水的要利用送水车及消防车采取集中供水。

6、若发现人为破坏(如投毒等),水质受到污染情况,各有关人员在按上述应急程序处理的同时,保护现场,及时通知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天荒坪镇派出所电话:

7、如有关人员处理不力、失职而造成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章予以处理。

四、水源水污染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源水污染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上游污水对供水站的危害影响,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供水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水污染防治应急小组,分管乡长为组长,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岗位人员为组员。防治应急小组全权负责实施单位水污染防治应急监控和救援等工作。

2、职责工作内容:

(1)单位负责人:负责调度技术力量对水污染实施紧急监控和处理,负责水污染宣传、报道工作,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负责。制定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各岗位水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应急措施

(1)污水来临前措施

检验员对水源水和出厂水质要提高监测频次,通知运行岗位人员在污水到达之前尽可能多备水量。

运行岗位人员按照化验室的通知开足马力制水,以备急用。

及时向乡政府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向用水户提前发出预警,争取必要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2)污水过境时措施

检验员对水源水继续不断监测,高度关注污水过境时的水质动态变化,加强水质监测,将监测资料报送应急小组。

运行岗位人员要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必要时减少或停止供水站的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水污染的影响基本结束后,经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由应急小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恢复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4、污染处理方法

(1)如果污染物可吸附的,取用活性炭处理,如机油、柴油、苯等。

(2)如果污染物是可氧化的,取用高锰酸钾。

(3)如果是酸碱污染,取用酸碱调节办法。

(4)如果污染源为病毒传染性的,取用消毒方法,加强投氯或相应的消毒方法。

相关下载

相关文章

下载排行

更多+
点击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