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卫生通知热门十二篇

时间:2023-08-15 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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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卫生通知 篇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做好修法工作,现就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研工作的方式

(一)各省局围绕调研的主要内容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辖区内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法的建议。

(二)各省局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提出修法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召开座谈会,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进一步听取意见。

二、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定位,如何进一步明确其与有关安全生产专门立法的关系。

(二)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七项法律制度是否配套完整,现有制度需要进行哪些修改或完善,需要针对哪些重大问题设立新的法律制度。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强化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有哪些需要增减,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五)现行的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职责如何明确,如何把握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

(六)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来解决。

(七)当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修法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队伍建设。

(八)当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设置及其中介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如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如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

(九)如何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需要增加哪些执法措施和手段,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本地区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适宜在全国推广,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

请各省局于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检查卫生通知 篇2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结合市实际情况,就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切实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伤害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顺利实施,我局决定成立以卫生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医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二、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市唯一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疾控中心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客观真实。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向卫生局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三、加强责任意识,提高重视程度。

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周期及项目,积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落实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对未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和瞒报有毒有害作业人数造成漏检的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查处;对未取得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扰乱正常的职业健康查体程序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检查卫生通知 篇3

物业管理公司关于卫生死角清理检查通知提要:小区管理处没法处理的安全隐患。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法于3月21日前书面报告办公室,以便尽快解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物业管理公司关于卫生死角清理检查通知

各管理处:

请认真检查所属小区内外范围,并与保安员、保洁员逐个交流,发现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轻易攀爬能进入小区的矮墙、门户;

二、能轻易破坏的门户;

三、免经保安管理就能进入小区的门户;

四、小区管理处没法清理的卫生死角;

五、小区管理处没法处理的安全隐患。

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法于3月21日前书面报告办公室,以便尽快解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公司

二O**年*月**日

检查卫生通知 篇4

物业管理公司关于卫生死角清理检查通知提要:小区管理处没法处理的安全隐患。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法于3月21日前书面报告办公室,以便尽快解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物业管理公司关于卫生死角清理检查通知

各管理处:

请认真检查所属小区内外范围,并与保安员、保洁员逐个交流,发现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轻易攀爬能进入小区的矮墙、门户;

二、能轻易破坏的'门户;

三、免经保安管理就能进入小区的门户;

四、小区管理处没法清理的卫生死角;

五、小区管理处没法处理的安全隐患。

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方法于3月21日前书面报告办公室,以便尽快解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公司

二O**年*月**日

检查卫生通知 篇5

各位同事,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司卫生环境建设,营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公司将在每周五下午4:30进行卫生检查,根据公司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要求

1、每天生产结束后,必须彻底将生产设备、工器具、地面、等打扫干净,所用物品摆放整齐,车间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一个卫生、干净、整洁的环境。

2、未用的原料、辅料及时清理、堆放整齐。

3、办公桌上的文件资料要摆放整齐,无杂物堆积。

4、每天保持地面、桌面整洁卫生

二、检查

1、每星期五下午4:30进行卫生检查。

2、检查人员有车间人员和办公司人员组成,车间人员需派出两名代表进行办公室的卫生检查;办公室人员派出两名代表进行车间卫生的检查。3、卫生检查不合格不允许下班,直至合格。

特此通知

20xx年1月8日办公室宣

检查卫生通知 篇6

各部门:

五16:00开始大扫除。

各部门卫生标准如下:

1、自20xx-7-1起每周一、三、五卫生检查。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办公室内外地面每天上班扫清拖净,不留任何死角。做到无纸屑、果壳、碎末、等废弃物,无积水。

2、办公室桌椅、文件柜、电脑、电器、沙发等设备设施擦拭干净,无灰尘,无污渍。办公室内所有电话机听筒需每日擦拭。

3、办公区域门、窗、墙等表面擦拭干净,保证洁净明亮,无灰尘,蛛网及污渍

4、办公室内墙体不准贴有任何纸张办公楼大厅、楼道、花盆每日随时进行清理,保持洁净,无水浸办公室内不准存有除办公用品外其他东西。拖布、扫把等卫生用品使用完毕后需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有序。以上如有不合格,每次乐捐50元起,按部门人员每人每次乐捐20元起。

德州九洲康医药有限公司

20xx-7-1

检查卫生通知 篇7

各部门、分公司:

为提升公司形象,加强安全管理,公司总经理z将于9月27日开始亲自带队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逐一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卫生形象大检查。

请各部门、分公司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加强管理,总部将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排名,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一、卫生检查要求:

安全:出台安全制度、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措施

卫生:办公环境整洁有序

形象:统一着装,充分体现各部门工作内容性质

二、负责人名单如下:

长沙行政中心z

z营销中心z

z基地(办公室、仓库)z

z基地宿舍z

z营业点宿舍z

z分公司z

广州z基地z

广州z基地z

检查卫生通知 篇8

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领导会议部署要求,加强放假前公司各部门办公室、生产车间、外围通道、宿舍区、食堂等的清洁卫生工作,特要求如下:

1)宿舍区:清洁卫生要在2月3日前搞好(检查不合格的、同住一宿舍的人员每人处罚10元,直到搞好验收合格才能放假);

2)食堂:清洁卫生要在2月4日下午前搞好(检查不合格的、食堂所有人员每人处罚10元,直到搞好验收合格才能放假);

3)办公室:清洁卫生要在2月4日下午前搞好(检查不合格的、部门所有人员每人处罚10元,直到搞好验收合格才能放假);

4)生产部车间:清洁卫生要在2月4日下午前搞好(检查那个车间岗位不合格的、直接处罚该岗位所有人员每人10元,直到搞好验收合格才能放假);

5)动力部:清洁卫生要在2月4日下午前搞好(检查不合格的、各位所有人员每人处罚10元);

6)停车场、厂房外围通道、值班室等的清洁工作由各主管监督人负责。

特此通知

北海市鸿成公司办公室

20xx年2月1日

检查卫生通知 篇9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爱函〔2012〕411号

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督

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医疗卫生系统室内全面禁烟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决定于近期开展2012年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以卫生部新修订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附件1)为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请各市州于2012年7-8月,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一)明查。各市、州由卫生局主管控烟工作领导带队,组织系统内从事控烟工作的业务人员,对市、州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卫生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健康教育所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明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卫生厅。

(二)暗访。各市、州卫生局要组织当地媒体或本系统人员对本市、州和1-2个县、市、区的卫生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健康教育所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暗访,并将暗访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通报,以推动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由主管控烟工作领导牵头,组织控烟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于2012年8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

二、市、州交叉督导

请参照《甘肃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附件2),于2012年7-8月(具体时间由相关两地协商确定)开展交叉督导评估工作。

(一)督导评估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技术交流和访谈等。

(二)人员组成。按照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原则进行交叉督导评估,建议督导评估组由3-4人组成,包括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分管控烟工作的领导、主管科室负责人和1-2名控烟骨干。

(三)督导评估报告。各督导评估组应当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督导评估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卫生厅。

(四)费用。督导评估组交通费用自理,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由接受督导的市、州承担。

(五)抽查。省卫生厅将适时对交叉督导情况进行抽查。

三、省级暗访

省卫生厅将委托第三方组织于2012年8月对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进行暗访,暗访范围为厅直单位,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健康教育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厅将根据暗访结果对各市、州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进行排名,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和全省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四、迎接国家级督导评估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要求,卫生部将于2012年8月上旬委派浙江省卫生厅组成督导评估组对我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进行交叉督导评估,并组织第三方调查公司对我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进行暗访评估。

按照交叉督导评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届时将对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3家综合医院及平凉市和天水市的卫生局、第一人民医院、疾控中心、中医院等13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估,请各相关单位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请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特别是主管控烟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控烟工作列为卫生工作的重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近期开展无烟环境布置、查漏补缺,做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的日常工作,确保在暗访中取得好成绩。

五、总结交流

省卫生厅将根据督导检查工作结果,适时召开全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总结会议,通报结果,交流经验,进一步巩固全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成果。

省卫生厅联系人:尚建军 联系电话:0931-4818103 省建康教育所联系人:朱泽善 联系电话:0931-4680882 电子信箱:gssawb2010@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220号

附件: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

.甘肃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

(附件请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抄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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