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13: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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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负责单位):
乙方(合作单位):
本协议双方就共同开展:《×××××××××项目》。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一. 任务分工与责任:
甲方:负责项目实施及协调; 国内论文撰写及专利申报。
乙方:协助室内试验;国外论文撰写及;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实施。
二. 经费分配
项目立项后,甲方提供乙方科研协作费××万元。甲方在××××年××日之前首期拨付乙方科研协作经费××万元,项目完成后拨付乙方科研协作经费××万元。
三. 成果分配
本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及研究成果双方共享,甲方为主持单位。
四.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 本协议生效期间为项目获得之日至项目结题申请通过之日;
2. 本协议仅限于此次项目申报,如需申报其他项目,需另行签订协议;
3. 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4.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5. 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1
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
五. 双方其它特殊约定:
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其它
1. 本项目结题后,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2.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
3. 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都不得将本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甲方 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签字) 理人(签字)
单位(公章)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条是对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假如;当事人一方逾期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是对解除技术开发合同条件的规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合同法又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起草时,许多科研部门及有关同志提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虽然已经公开,但合同订立后,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有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但应当明确规定赔偿技术研究开发人已经付出的有关费用。还有的同志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合同订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由他人公开的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赔偿责任。第一,合同订立后立即发现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赔或者少赔研究开发人的损失。第二,技术开发人在实施技术开发工作过程中,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被公开,对此,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研究开发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考虑到这些同志的意见可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纠纷,因此合同法草案曾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又考虑到合同解除后产生的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还有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合同法总则对合同解除后产生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故对此不再在技术合同一章中重复规定。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经过实地考察,反复磋商和探讨,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意合伙养猪,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现在养的藏香猪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正常养殖下去,所以寻找合作伙伴共同发展养殖事业。乙方自愿将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郑家村五、六组山场,名称叫百坑山,已租好的山地835亩、稻田100亩,水库三座水面80亩和现还在养的397头藏香猪,办公房517平方米,职工住房63m2,仓库57m2,厨房51m2,门卫房两间17m2,养殖厂房7幢,每幢300m2共2100m2,高压电变压器一个,水泥路及办公用俱和厨房用俱等,全部作为入股资本和甲方合伙养猪及其它养殖项目。(附乙方自写的清单一份)
2、此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所有的债务由乙方一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债务是指乙方带入股的397头藏香猪,办公用房、养殖厂房、835亩山地、100亩稻田、三座水库、水泥路、高压电设施等和其他人以前合作所产生的债务)甲方不承担此合同签订之前的任何债务。因债务纠纷而影响正常养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在合作期间,乙方负责养殖场内外的一切安全保卫工作。因偷盗抢窃,打架斗殴,村民闹事等而影响正常养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在分红中扣除。
4、合同签定后,甲方出资20万元将损坏的厂房维修好,并购买铁丝网,第一批将200亩山地圈围好,作为商品猪活动和觅食场所。
5、养殖场内的所需费用,如工人工资、购买饲料、种植青饲料、买预防药品、电费及生活费用均由甲方出资。(指还在投资,没有收成的情况下)
6、为发展养猪事业,科学地做好安排而不随意、掌握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而不盲目;因而甲方应增加投资,拟在两年内投入100万元,也可依据市场行情增加或减少投资。一切以符合实际情况和赢利为目的。
7、经甲、乙双方反复磋商,同意乙方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甲方占百分之八十的股份。
8、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团结协作,共同努力的原则,商量制定养殖场切实可行的发展方案和科学管理办法,有事集体商量,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最大效益,同时,所有的收入及费用开支做到公开透明,日清月结,账物相符,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诈,红利共享、风险共担。
9、本协议合作时间暂定_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协议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应。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在今后的合作中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能分工和补充协议。
11、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乙 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 月 日年月日
甲方:
所在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服务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在指定时间按照甲方安排,对婚礼过程中新娘的彩妆及造型负责化妆和处理。
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通过电话、短信 、微信或QQ等方式通知乙方客户订单情况,乙方应以电话、 短信、 微信或QQ等方式进行确认,以准确快速的提高签单效率。
二 费用计算
2.1甲方按每单业务(公司派单)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给乙方结算,乙方带来客户每单业务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其中包括乙方餐费、 交通费(市内四区),交通费超过范围按实际情况补贴或协商客户承担。
2.2每次试妆需收取试妆费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
元(次),(注:仅限于试妆当天没有下单的客户)。公司收取管理费(大写)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
2.3甲方处于人性化考虑,为乙方每年一个免费化妆造型名额(无需交到公司任何费用),一个半价化妆造型名额,公司统一收取管理费______元。
2.4乙方每年接单数超过30单,甲方奖励_____元;乙方每年接单数超过40单,甲方奖励乙方_____元;乙方每年接单数超过50单,甲方奖励乙方_____元;以此类推多接单多奖励。
三 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应该提前与客户商讨化妆风格,告知乙方客户对化妆的基本要求,以及简单的客户状况。
3.2甲方在乙方执行每单业务完毕验收无误后按约定金额在三到四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者转账等方式给乙方结算,乙方应出具相关凭据。
3.3在协作期间,甲方有对乙方婚礼档期或其它形式档期的监管权和优先使用权,并有对乙方肖像权及作品的无偿使用权。
3.4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口碑等问题进行监管和考核,如果乙方违反合作协议或者执行单中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甲方损失给于赔偿。
3.5甲方应当在执行单中明确乙方在每次化妆造型中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若有流程的变更或者其他方面的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包括短信、微信、QQ)或口头形式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执行。
3.6甲方为乙方提供化妆场地,提供首饰头饰,如乙方对场地设施进
行破坏,对首饰头饰不尽看管义务或损坏,甲方有权酌情要求乙方赔偿。
3.7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年内不少于十次的免费培训和每周的公司内训,如乙方超过三次以上不参加,甲方通过批评且乙方不接受批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3.8甲方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国家政策等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有义务在协作期间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保持与甲方联系畅通,随时关注手机短信、微信或QQ等即时通讯的更新情况,以便于随时确认工作安排,并记录好已经确认的档期,非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不得拒绝履行化妆职责。
4.2乙方应当在化妆前到门店或通过微信、短信或QQ了解本单业务客户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策划人员与新人沟通,制定出化妆、配饰等方案。根据客户要求,做出具体跟妆流程和具体服务项目,并有义务主动跟进相关流程及进度。
4.3乙方必须在通知客户化妆时间前10分钟到达所约目的地,做好化妆前准备工作。
4.4如遇到本协议中未涉及事项,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如果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操作,造成损失的应给与甲方赔偿。
4.5乙方在合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化妆档期调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若乙方私自调配,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当天服务金额的双倍赔偿金,且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为甲方进行有偿服务时,不得向甲方客户(包括所有到场宾客)擅留任何私人联系方式,如有客人主动索要联系方式,乙方只可发放甲方配发的官方名片。若在现场发现乙方给甲方客户(包括到场所有宾客)擅留私人联系方式,属乙方违约,甲方应扣发当天服务费用,并即行解除本协议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6乙方在为客户化妆服务过程中,应体现良好的专业素养,服务周到细致,不得破坏甲方的形象,损害甲方的利益。乙方在此承诺:热情服务,保证所用化妆品安全、无毒副作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客户推介附加服务,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4.7乙方如果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约提供化妆服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客户,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更换同等或以上价位的化妆师完成化妆工作,在约定日期前___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及客户更换。乙方承诺愿意承担因化妆服务环节客户不满意造成的客户不付化妆费的100%责任和影响甲方收费的相应责任。
4.8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在营销方面的相关活动,甲方视情况可给予相应的报酬。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在公司进行特殊活动时,给予无偿服务。
4.9乙方不得向客户索要红包或以其他手段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或向客户提出无理要求,甲方除可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外,情节严重者甲方有
权单方解除协议。
4.10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以将本协议中乙方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若损失是由第三方引起的,甲方可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追偿,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协助应给予合理补偿。
五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排除后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必要、有效措施,以减少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导致甲方客户拒付化妆费或其他应收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加倍赔偿甲方的损失。如因单方无辜退单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青岛市婚庆礼仪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 未尽事宜及附加条款
6.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6.2本协议附加如下条款:
化妆服务当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到场服务或乙方原因产生服务质量问题只甲方客户不能按照既定流程开始的,乙方同意按照服务费的双倍金额给予赔偿。
6.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私自接除甲方外任何订单,如有特殊情况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的合作单位,现就长期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_______年。
二、产品范围
1、深信服全系列产品
当市场价格下调时,乙方给予甲方的合作价也应相应的下调。乙方应承诺给甲方的合作价应低于同范围的市场价。否则,一经发现,乙方应退还给甲方产品差价。
三、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江苏爱信诺的责任
1.1 一般责任
1.1.1 指定专人负责南京深信服的业务:
1.1.2 将协议产品销售给集成商和/或最终用户;
1.1.3 根据业务的要求,维护或建立产品展示厅和所有必要的宣传推广资料;
1.1.4 执行渠道项目报备和授权流程;
1.1.5尊重并推广南京深信服和南京深信服的产品战略;
1.1.6 自行负责在最终用户处选择、排序、设定、合成、安装分销的协议产品;
1.2 以自己的名义自担费用,为协议产品向最终用户提供与南京深信服按本协议向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保修服务相一致的保修服务;
1.3 业务合作伙伴应始终遵守有关的所有中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业务合作伙伴应以自己的名义获得所有的授权与批准。
1.4 经最终用户要求,向最终用户提供协议产品的技术支持,符合相关产品附表的规定要求; 在下列情形下,南京深信服保留向最终用户直接提供技术支持的权利:(1)最终用户明确要求南京深信服提供技术支持的,或(2)业务合作伙伴收到南京深信服提前五(5)个工作日的书面通知后未正确提供技术支持的。因业务合作伙伴过错而由南京深信服提供技术支持的,南京深信服有权依照当时相关价目表,就提供技术支持发生的成本和标准费用,向业务合作伙伴开立发票,要求业务合作伙伴支付相关费用。
1.5 拥有并维持一支精明能干的、由自己员工组成的队伍,依照其被认可的技术水平,销售、安装、维护协议产品。
1.6 业务合作伙伴应保证,协议产品的促销、预售、销售、维护活动不会影响或不大可能对南京深信服产品的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特别是,业务合作伙伴应保证,业务合作伙伴的非南京深信服业务的其他促销行为、销售行为、售后服务行为,在促销宣传资料、网站、商业手册方面,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活动明确而有效地相分离,使得最终用户不会混淆协议产品和其它产品、服务,包括二手产品、再加工产品和经修理的产品。此外,为保持南京深信服协议产品品质优良的市场形象,业务合作伙伴应避免向最终用户直接或间接将协议产品与再加工产品、经修理产品、二手产品或含有南京深信服商标但无南京深信服 书面授权的产品打包销售。
业务合作伙伴和南京深信服 特此承认并约定,业务合作伙伴因与南京深信服订立本协议而得到的市场基金,仅用于促销、销售、维护协议产品。
1.7 业务计划书
每年年初,业务合作伙伴应向南京深信服 提交年度业务计划书。并且每个季度在回顾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更新。
1.8 报告
业务合作伙伴在每季度的第五(5)个工作日,应向南京深信服递交如下内容的报告。
1.8.1 订单预测表
1.8.2 项目预测表
1.8.3 最终用户出货报告(此报告中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的详细信息应包括最终用户的准确的全名、地址、联系方式、中间商的全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且上述信息必须准确而全面。南京深信服 将对最终用户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南京深信服为了市场营销,可与最终用户联系。南京深信服将遵守相关的数据保密规定)。
1.9 最终用户的软件许可
业务合作伙伴应在向最终用户交付或激活因许可而单独得到的软件或包括在销售的协议产品硬件中的软件时,以最快速度签署《最终用户软件许可协议》。
1.10 不开展不公平竞争
未经南京深信服事先书面同意,业务合作伙伴不得:
1.10.1 重造、复制、制造或已制造协议产品或零件
1.10.2 制作或已制作协议产品的衍生品
第二条. 南京深信服的责任
2.1 技术与促销支持
南京深信服 应使业务合作伙伴免费得到《产品指南》中的全套技术与促销资料。
南京深信服 依照本协议规定,授权业务合作伙伴不可转让的、非独家的以及可出于其自身使用需要而合理复制一定数量的上述文件。应业务合作伙伴要求提供的额外文件,由南京深信服 根据市场价开立发票,并由业务合作伙伴支付价款。上述文件采用中文或/和英文。
2.2 协议产品的推出、终止、变更
2.2.1 推出
在新产品或升级软件可获得前至少六十(60) 日内,南京深信服 应采取书面的形式,通知业务合作伙伴。该通知应包括功能描述及价格方面的信息。
如无其他证明,业务合作伙伴收到通知之日起满十(10)个工作日,即视为其已收到新产品或软件升级可以订货及其价格的充分通知。
2.2.2 淘汰
在协议产品淘汰前至少九十(90) 日内,南京深信服 应采取书面的形式,通知业务合作伙伴。 在收到产品终止的通知后不晚于六十(60) 日内,业务合作伙伴仍可订购该产品或其部件。如无其他证明,业务合作伙伴收到有关产品或部件终止的通知之日起满十(10)个工作日,即被视为其已收到产品终止的充分通知。
2.2.3 变更
为了使协议产品符合技术文档中的具体规格、改变后的安全标准或政府法规,或为了使其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版权、或其它专有权益,或为了在其它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南京深信服无须事先征得业务合作伙伴同意,可随时对协议产品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协议产品应视为完全符合协议产品规格的具体要求。
2.3 为业务合作伙伴提供技术支持
南京深信服 应根据业务合作伙伴相关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情况,向业务合作伙伴提供相关产品附录规定的技术支持。远程技术支持和维修或更换产品应参照本协议中规定的交付条件。
2.4 培训
南京深信服 或其指定的其他合格主体,可向业务合作伙伴的人员提供产品和解决方案课程的所有内容培训。以帮助业务合作伙伴达到售前、销售、售后的要求。
2.5 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
南京深信服由渠道部门负责,维护与业务合作伙伴的日常业务和关系。南京深信服可就本协议,自行决定雇用第三方服务商执行前述义务。
2.6 行政审批-协议产品变更
2.6.1 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南京深信服 应负责从相关部门获得与协议产品的引进、销售和操作等有关的审批及行政许可,所涉及有关费用由南京深信服 承担,并应提供所有必要的支持和文档。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南京深信服应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上述授权与审批。
2.6.2 若获得上述授权或审批需要对协议产品进行修改,业务合作伙伴应向南京深信服提供作出上述修改所必要的所有信息。
2.6.3 南京深信服 可能会自行决定不对协议产品进行上述修改。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协议产品将从附件一中自动去除。在此情况下,业务合作伙伴无权就预期利润或费用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甲乙双方若发现对方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严重违背商业道德或损害对方利益,违约方应承担给另一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2、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解决。
3、本协议期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甲方将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有不详之处,双方可续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合作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司代表(签字): 公司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主要内容: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影像拍摄及后期制作服务。
2、其他内容:彩排花絮、成长相册MV、音乐爱情故事、婚纱拍摄全纪录、开场视频及个人视频。
二、费用支付方式、期限
1、按月结算:每月______日至次月______日统计对账单;次月______日至______日甲方将核对无误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2、付费方式为现金支付或网络转账。
三、甲方的权利或义务
1、甲方享有乙方制作、交付的摄影、摄像作品的著作权。
2、甲方在确认业务后需第一时间告知乙方确认服务,并注明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订单不能按照服务要求履行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当支付乙方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
4、甲方需全力配合乙方工作的良好执行。
5、甲方享有在交付作品后______日内要求乙方免费为其修片一次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或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所销售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水准的服务人员与产品。
2、乙方工作人员需配合维护甲方的业务执行和形象,不得在婚宴现场发名片、留电话、要红包等。
3、乙方不得随意传播展示曾为甲方制作的影像资料。
4、乙方在执行任务时,发现甲方其他协调有疏漏时有义务告知甲方。
5、在乙方服务期间可能知晓甲方公司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客户名单,拍摄资料)等,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
五、其他费用及赔偿相关条约
1、若甲方已确认的订单未执行状态时要求取消订单,需向乙方支付摄像师劳务费作为损失补偿。
2、若乙方拍摄或设备出现故障(严重马赛克、黑屏、无声音、影像丢失等),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对新人的赔偿由乙方承担。
3、外地拍摄业务需要在原有服务基础上加收______%费用,具体视情况而定。
4、若拍摄时间及地点在四环外或早八点前,需要甲方负责报销乙方工作人员的单程打车费用。
5、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乙方每次拍摄工作时间为______个小时,超出部分每机位______元/小时。
六、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同时退还已经收取甲方的费用:
(1)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服务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七、不可抗力的发生
1、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已履行的部分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由相对方支付。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接续履行。
2、因一方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对方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码:
中介代理合作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物业的非独家租赁代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乙方确认本合同的订立是乙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并已详知本合同所涉之法律关系。
第1条 委托事项
1.1 委托物业
1.1.1物业名称: (以下简称“该物业”)
1.1.2物业位置:
1.2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物业的非独家租赁代理,在委托期内负责该物业的租赁代理工作。乙方为该物业的租赁代理之一。
1.3 委托期限
本委托的委托期限自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中介代理服务期限之内,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续签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完成。合同未续签的,视为本合同到期终止。
2、代理服务事项
1.2.1为物业招租进行重点客户的宣传和推介;
1.2.2带领目标客户现场视察;
1.2.3评估及建议适宜的商户品牌、落位及租赁条件;
1.2.4持续性洽谈及协助签订租赁意向书;
1.2.5确定租赁条件并协助签订租赁合同;
1.2.6协助催缴租赁保证金及合同修订、谈判;
1.2.7协助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1.2.8全力配合甲方的招商宣传推广工作;
1.2.9为该物业提供代理服务的其他工作。
3、中介代理权
1.3.1双方确认,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工作,并在甲方与乙方引入的商户成交时,按照本合同第6条的相关约定收取中介代理服务费。
1.3.2双方确认,甲方对于租户、租赁条件、租赁合同内容等相关事项享有最终决定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代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承诺。
第2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负责该物业的租赁代理范围、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及租赁合同条款的确定。
2.3甲方应提供本项目租赁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4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提交之租赁执行方案,并有权根据市场动态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5甲方负责乙方的客户确认登记工作。
2.6甲方应履行承担租赁合同中业主的责任,与客户进行谈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客户预留金、租赁保证金、租金等各种款项。
2.7甲方须按时与乙方结算招租佣金费用并准时支付。如发生拖欠,乙方在
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用。
2.8 甲方仅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合同约定的代理费用,乙方或者乙方的员工在代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客户进行品牌把控、成交决策,乙方不得以甲方拒绝品牌为由,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乙方服务责任。
第3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具有租赁代理及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合法资格和资质,且具有适格的合同主体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乙方将充分运用自身的信息资源,运用适当、有效的方法通过市场流通渠道,寻找、联络适合该物业的客户,并将客户情况如实向甲方报告,以甲方利益为前提,负责经过乙方推荐客户的有关租赁工作的接洽、联络,直至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
3.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招商管理工作和统一安排,并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以及各项招商管理制度、规则、流程。以上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4 乙方或者乙方的员工在代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乙方同意由乙方自行承担负担,与甲方无关。
3.5乙方在租赁活动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如实介绍项目情况,按照甲方提供的租赁资料,如实向客户讲解项目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陈述和承诺,对乙方未经甲方授权而做出的越权承诺所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6乙方应如实按照甲方制定的租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各单元租赁价格、租赁期限、项目推广政策)以及租赁资料向客户发布信息以及讲解,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且不得向客户索取回扣。
3.7乙方及其员工在代理工作中应当谨慎行事,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不得对外自行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3.8乙方应全力配合协助甲方或相关专业之顾问公司进行相关宣传推广工作并配合甲方业务需要出席现场会议。
3.9乙方在工作中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3.10乙方同意每次推荐客户时须与甲方进行延长保护期的确认。
3.11乙方无权使用甲方名义或者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及收取相关费用。
3.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进行该物业的任何推广、租赁代理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4条 客户登记
4.1乙方确定目标租户后,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目标租户的资料、租赁条件等信息,当中可包括洽谈过程基本材料。
4.2乙方向甲方提供4.1条所述信息、并带租户相关负责人到访本物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检查以往登记记录,在确认此客户无重复登记的情况下(登记以先后顺序为准),乙方出具书面的《客户确认书》给甲方。
如出现客户重复登记,甲方工作人员将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以客户出具的“独家委托书”为准确认代理身份。
4.3经甲方确认的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视为乙方客户资源;乙方客户资源的有效期为经甲方确认之日60 日内(保护期30日加30 日延长期)。在有效期内,该客户缴纳预留金的,该客户视为乙方客户资源,有效期届满,若该客户尚未缴纳预留金,视该客户为非乙方客户资源。除非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延长该期限的,则在此延长之有效期内该客户仍视为乙方客户资源。
第5条 租赁成交标准
5.1乙方推荐的客户在经甲方确认后 60日内(保护期30日加 30日延长期),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延长期限内,成功与甲方签订该物业的正式租赁合同,且该客户已足额缴纳租赁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即可认定为租赁成交。
5.2乙方推荐的客户虽经客户登记,但在客户登记有效期限内或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延长期限内乙方未促成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的,不能认定为租赁成交;
5.3若乙方推荐客户最终未能租赁该物业,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向甲方返还已支付的佣金。逾期返还的,甲方有权按应返数额每日5‰加收违约金,同时有权直接抵扣其他应付乙方之佣金。
第6条 佣金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6.1佣金标准
佣金金额为成交物业租赁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首月租金(甲方给予租户的任何优惠条件及利益、如免租期、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政府收费、及类似费用均不计算在内)(以下同)的0.5倍。
6.2佣金支付方式
甲方将佣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6.3税费 乙方在收取佣金时,应开具相应等额发票,甲方在收到客户足额缴纳的押金、首月租金、乙方出具给甲方的《佣金付款通知书》,并实现开发商佣金回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佣金,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格发票,对于因乙方收取佣金而产生的应缴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付款时间依此顺延。
6.4支付条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的条件按第五条租赁成交标准执行,即租赁成交。
第7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如某一笔交易有以下情况,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该笔交易的佣金,同时甲方有权就损失向乙方追偿,具体情况如下: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13项的规定。
2)客户向甲方缴纳预留金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拒绝与甲方签订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意向如下:
一、土地地点及面积
1、甲方提供 平方米的场地与乙方合作;该场地东以为界,南以 为界,西以为界,北以 为界;由乙方自行投资开发。
2、该场地的现有设施状况以及水表、电表及附属设施,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场地时的验收依据。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自开园之日起计算,施工期间不包括在内,至止。
三、盈余分配
合作项目若产生利润后,双方在除去合作项目的正常开支(包括税款、水电、工资等),双方按甲方占股比%,乙方按占股比%比例提取可分得的利润。
四、甲方义务与责任
1、在双方合作期间,所有设备投入资金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在公园内另招他人投资游乐项目。
2、甲方供乙方使用的场地要做到“三通一平”即电通、路通、水通和场地平整,并保证乙方用电______千瓦,电压______伏,乙方所需项目建成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场地,协助乙方处理好各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外围关系。
4、甲方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使用;
5、可以指派财务人员负责合作项目的收支及账目监管。
6、在甲方校区有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暂停经营时需提前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2、乙方所安装的游乐设备均为国家相应机关检验合格产品。
3、乙方在游乐项目的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场内所有游乐设备要配专业人员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爱护场内公共设施,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
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按时交纳水电费,如不按时交纳费用所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乙方投资的设备产权属乙方所有。
7、在甲方校区有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暂停经营时,乙方需积极配合。
六、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乙方不继续合作经营,乙方应提前个月清空游乐园,所投入的游乐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2、若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设施条件的,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万元。乙方开园之后,因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或不按约定提供水电,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市物价部门对游乐设备及附属设施的估价赔偿给乙方以及剩余租赁年限的营运损失。
3、若乙方因经营问题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半年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将场地恢复原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_____学院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为更好地使高校教学科研与生产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利用高等学校和企业单位的人才资源、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的优势,促进企业单位技术创新、进步,以及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技术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真诚合作,资源共享,讲究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构建产学研联盟的新体系,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企业与高校的全面技术合作,努力实现“校企合作、产学双赢”。
二、合作方式
1、发挥双方在生产和科研中的联合科技优势,双方应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力量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对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技术产品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攻关、联合开发。
2、双方应加强相互的信息沟通和有效合作,乙方在制定中长期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时,根据需要优先邀请甲方有关专家参加,并向甲方通报企业的有关信息和存在问题(需要保密的除外);甲方及时向乙方传递有关部门最新信息和参加国内外重大科技交流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信息,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不断提高并改进设计研究水平,并努力解决工程设计中的实际问题。
3、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加强合作。乙方高级专家参加甲方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担任兼职教授,共同研究、制定并完善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研究方向、发展目标、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设置等。甲方电气工程专业专任教师可作为研究人员参加乙方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工程设计与管理、培训等工作。
4、双方以学校相关实验研究条件为依托,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联合申报科研课题,共同开展科技咨询,为生产设计和技术研发服务,并共同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组建工程技术中心。
5、由双方共同合作研发的科研成果、工艺及产品等皆为双方营业机密所保护,不得泄漏,不得转让第三方。
6、甲方为乙方在_____________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技能、资质培训等各层次人才培养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与方便。乙方选派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阶段性地参与学校的本科及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到学校开展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介绍工程设计方面的最新进展情况。
7、双方商定的科技协作项目、实习安排和人才培训,将另行签订专项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各项合作项目能顺利开展。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暂定五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合作过程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其他
1、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保守合作项目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2、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可协商签订更具体的单个项目协议。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视情况另行商议。
4、本协议一式_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石材幕墙工程项目外立面石材,特订立本合作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外立面石材,甲方提供石材平板、线条及荒料、排版图、加工图纸、加工尺寸清单。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排版图,进行选料排版及编号、根据甲方提供的加工图纸、加工尺寸清单进行加工。
二、甲方职责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石材平板、线条及荒料。
2、甲方为乙方提供排版图、加工图纸、加工尺寸清单。
3、甲方指派专人负责制定石材加工计划,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计划。
4、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矿山石材原料的收发料工作,工作节奏符合乙方加工进度及加工流程。
5、甲方指派专人负责排版图、加工图、尺寸清单下料及产成品验收工作。
三、乙方职责
1、提供甲方所需材料、配件的存放场所,物品应做到相对隔离。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加工图、排版图及加工清单进行加工,因乙方加工的规格尺寸不符合甲方要求,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发现加工图中尺寸不详或有误,应在加工前与甲方沟通确认。
3、乙方在石材下料前需对原料进行挑选,切割完成后,需进行二次排版,并按排版图编号,在石材上做好标识。
4、本工程的石材出材率控制在98%以上,石材的损耗率控制在0.5%,如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四、石材加工技术要求及验收办法
1、石材加工质量精度必须符合《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石材加工质量标准》。
2、石材加工前须对原料进行挑选、排版,有暗裂、暗线、色线等质量缺馅的石材严禁加工,色差确保整个立面统一。
3、石材加工完成后须再次进行排版,做好标识,出厂时必须标明石材编号和尺寸,石材编号与排版图、加工图一致。
4、石材加工完成,表面清洗、清洁,晾干后做六面防护,防护质量要求为油性两遍。防护剂的品牌______。
5、石材成品出厂时,做好石材成品的保护工作,避免刮擦、划痕、碰碎、掉角、崩边、断裂等现象。
6、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石材质量按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及参照《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石材加工质量标准》,检验出厂。验收办法:双方共同全验,并由甲方指派专人的验收代表(或委托人)签证,出厂即为合格。
五、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协商,合作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六、付款方式
1、次月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已到工地的石材数量,石材数量必须由甲方指定人员验收签字为准。
2、次月______日前甲方按每个月完成的加工量,支付月加工款,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完税发票。
3、如有未结算部分待加工结束,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在提货时即付清所有款项。工程完工后,甲方余料在半个月内收回,否则视为放弃余料,乙方有权作为废料清理出厂。
七、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1、甲方和乙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协议的顺利进行。
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条款,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本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履行完毕即失效。
2、本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协议,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帐号: 帐号: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新型插座事务。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⑴ 专利技术名称: 。
⑵ 发明人/设计人: 。
⑶ 专利权人: 。
⑷ 专利授权日: 。
⑸ 专利号: 。
⑹ 专利有效期限: 。
⑺ 专利年费已交至 。
第三条 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包括商标、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等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份数,以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关的辅助性材料。
3.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 (明确甲方提交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4.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整的、清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 标准(或 规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的 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 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签发技术情报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书。
6.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 (写明属于技术的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记载上述技术秘密的资料为: (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7.甲方应保证不得泄露上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出资方式
1.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工作(包括电视媒体、报纸、网络等),宣传费用由 方承担。
2.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甲方负责支付因本专利前期开发产生的债务 元。
4.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3C认证费 元。
5.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模具修改费用 元、开发费用 元。
6.甲方负责本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占注册资本的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据进行分配 ,以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甲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合作出资购买车辆经营运输散装水泥一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合作经营项目为汽车运输,经营范围:以运输散装水泥为主。
三、合作出资金额、车辆落户、车辆所有权和合作债务
1、前期投资如下:甲方投资现金壹拾捌万元整;乙方投资现金壹拾捌万元整;共出资现金叁拾陆万元整。在甲方妻子(曹利利 )名下用于购车的按揭贷款(28万元).由甲乙双方按照银行的制度。共同偿还,月还款12712.00元,24个月还清。月还款额各占50%。
2、车辆落户和车辆所有权: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欧曼散装水泥罐车,车辆是按揭车,车价为肆拾万元整(¥ 400000.00元)(后附详细清单),使用甲方法定妻子(曹利利 )身份证在车管所落户,该车的所有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乙双各占合作总额的50%。该车所发生的一切合作债务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双方各承担合作债务的50%。
3、在运营中,如运营收入没及时到位,造成周转资金不足时,
甲乙双方应协商,共同追加相同数额的资金到合作项目中去。以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
四、合作费用和开支
1、以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进行财务记账,按约定分红。
2、合作经营过程中产生油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修理费、配件费、各种接待费,超载违章费,司机工资及吧本合同中甲方工资、住宿等其它费用,记入运营成本。
3、每年的审车费、保险费、税费,运输公司挂靠费、车辆违章等支出,一律从合作专户中支出。
4、应当与所聘司机签订一份合约,以明确聘金及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合作利润的分红
1、合作利润按年度结算,每年度分红一次;可全分,也可按商定的比例分红。如按商定的比例分红,未分红的资金交由甲方存入专户管理,以用作下个年度的运营资金。
2、合作利润按甲乙双方所占合作份额分红。合作利润为本年度运营总收入减去本合同第四条第 2、3项的支出后所余的收入平均分红。
六、甲乙双方合作及合作的解除
1、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合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再添加其他合作人;
2、在经营期限内,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合作协议;必须经双方协
商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合作协议。
七、合作事务执行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合作项目的营运方向,甲方主要负责合作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支出,乙方主要负责本合作项目的账务结算和财务核算。甲乙双方都必须积极为共同的合作项目尽心尽责。
如合作人的工作有缺点,另一合作人应及时提出,以便及时纠正,以维护合作项目的正常开展。
合作项目以运输散装水泥为主,经甲乙合作人一致同意,方可运营。如未经另一合作人同意,而私自决定改变合作项目的运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私自决定改变项目运营的合作人承担,并赔偿另一方合作人的一切损失。
八、合作的经营期限
1、合作的经营期限暂定为两年,从 20xx 年 08 月日至20xx 年 08月日;
2、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如有必要,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续签本合作合同;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享有合作利益的分红权;
2、甲乙合作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合作协商同意后有退出合作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安全、统一、完整;
2、分担合作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2、合作清算时,首先应以合作利润偿还合作的债务;
3、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如以合作利润偿还债务后仍不够偿还债务,各方应按所占合作份额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偿还合作债务;
十一、违约责任
1、一方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作项目解散的,应对另一方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除去车辆交通事故及丢失等。
2、合作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一方合作人擅自解除合作协议给另一方合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十二、其他
1、对于本协议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俩份,合作人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合作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
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景区
为了共同拓展旅游市场,挖掘潜在市场客源,促进景区与各旅行社之间的良好合作。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积极组织客源到景区参观游览,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推介乙方,将乙方纳入甲方给游客推介的旅游线路内进行推介。
2、甲方与游客签订旅游行业标准组团合同,须为每位游客办理旅行社责任险;在乙方危险路段及景点,甲方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保护景区的环境卫生,并遵守景区游览秩序。
3、甲方组织客源到景区,导游须出具接团计划单,并加盖公章,以便乙方确认是否为甲方所组团队,否则,乙方不予打折优惠。同时导游须填写“景区登记单”,以作为年终核对旅行社送团人数的依据,否则所组团队人数不计入年度输送游客数量。
4、甲方所组团队须由导游或领队带队,导游和领队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免票。车辆进入景区,经乙方同意司机方可免票。
5、甲方使用返券时,每张券限一人次。
二、乙方对甲方的奖励措施
1、乙方现行门票价格元/人次,
2、乙方给予甲方的优惠措施为:门票折优惠;。
3、实际购买门票人数6人(含6人)以上成团,6人以下按全额购票。1.4米以下儿童免票, 1.4米以上儿童购全票。索道、滑道6人(含6人)以上成团。
4、凭景区门票可免费参观
5、乙方根据甲方协议期内输送游客量给予奖励︰
(1)输送游客量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每人奖励3元;
(2)输送游客量在3000人(含3000人)以上,每人奖励8元;
(3)输送游客量在5000人(含5000人)以上,每人奖励10元;
(4)输送游客量在6000人(含6000人)以上,每人奖励12元;
(5)年终根据“景区登记单”统计人数折合成门票进行奖励。
(6)年终返票时按照景区门票元/张计算。
注:①持“年度返票”的组团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②已享受半价和其它优惠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组团人数。
三、结算方式︰按折后价现金结算,一团一清。
四、兑票单核对时间:年月日——年月日。甲方应在兑票单核对期间将其统计人数上报乙方,双方在年元月日之前核对完毕。没有上报统计人数的旅行社,乙方将以自己统计的人数为准,并作为甲方年送团人数。
五、返票办法:以“登记单”为兑票依据,经甲乙双方核实后,根据奖励办法,由乙方支付奖励门票。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七、协议下载邮箱: 邮箱密码:
八、双方须严格履行以上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甲 方: 乙 方: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QQ :
传 真: 传 真:
众筹合作协议书
众筹发起企业:
众筹参与企业:
众筹人及所属企业: 有限公司 众 筹 执 行 人: 项目联系电话: 项目场地地址: 时 间: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四川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众筹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第一出资人:XXX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相关资质附复印件)。
出资人: 身份证: 附复印件。
现住址: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x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身份证号) 附复印件。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整(RMB :2000000.000)。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人: 现金: 小写:
依据出资人所入资金额所占股比例:
附股权证明资质复印件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食品安全关乎道德品质 利益共赢协同发展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肉制品(常温及冷冻) ,方便食品(自热米饭及自热粉面类,膏状调味品,固体饮料分装,淀粉制品,再蛋制品生产销售。
第六章 出资人和众筹会
第一节 众筹人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出资人。公司出资人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出资人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注:公司每月5日核算具体每位出资人利润,以邮件方式发给各出资人,确认无误后回复3个工作日将利润汇入指定账户, 公司保留相关票据,以备核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众筹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各出资人享有对日常具体经营,生产监督之权采取邮件形式发送给具体负责人及各出资人,定期举行众筹会会议。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出资人均为独立平台,区域保护,均享有公司产品单独包装及产品开发优先权。 第十二条 出资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注; 特殊情况除外,可进行众筹会议说明情况,半数以上出资人占成即可生效,并商议退股相关细节。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出资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众筹会
第十五条 众筹会由全体众筹出资人组成,众筹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众筹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生产产品类别及日常事务;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决定有关会长的报酬事项及资金使用;
(三)选举和更换由出资人代表出任的监理人,决定有关监理人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众筹会或会长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理会或监理人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式作出决议;
(十)对众筹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众筹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通过。
第十八条 众筹会会议由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众筹会会议每年召开 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出资人,三分之一以上出资人或者监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众筹会会议由众筹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其他出资人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众筹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出资人。
众筹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和其他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众筹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众筹会议;
(五)列席众筹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众筹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众筹会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众筹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众筹会、监理人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二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出资人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众筹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众筹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合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一条 众筹会出资人所属企业有对外各种宣传使用XXXXXXX 有限公司相关商标及实地考察,参观,学习之权利,管理人员必须为以上相关事项提供便利。
全体出资人签字:
第一出资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出资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以上签字完全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并愿意为所产生得任何责任与风险承担相应义务,并清楚知晓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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